2009年6月12日金曜日

殖民與國家、政權與治權

我在前文也提過,其實許多觀念、概念是進行式進化的,簡單舉例「國家」就是了!現在再補一個殖民也是!但是我看了許多殖民定義、分類,卻始終是脫不開我提過最初始的定義。由殖民經時間、或殖民母國政策態度或走向,而變為屬地、再變為領土,形態上就是具備有一個殖民母國、一個殖民地。再以分類來看,有所謂的拓殖型、資源掠奪型和商業型,在形態上仍然是,有一個殖民母國、一個殖民地,至於拓殖、或是資源掠奪、或是商業等等,就只是在執行其殖民母國的政策性活動,內容程度深淺的不同而已。

再來所謂國家的概念,我是只有舉例日本,如果放大到世界規模來看,所謂近代國家的概念,可能是要到美國1776年,發表了獨立宣言、成立憲法才開始萌芽,1789年法國大革命,在概念上才漸漸進化成形。當然到現在為止,說定型倒也還未必,但是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則是一個被多人引述、引用的國際公約,她的第一條聲明,具備主權國家的資格要件有;1.永久的住民;2.明確的領域;3.政府;4.俱備外交能力。這可能是目前世界對所謂國家,最新的國際默契說法或定義。

而由於國家已經是最高權力,上面沒有用以來承認的權力,所以其他國家的承認是重要地要件、或指標,但是也仍有爭議,例如:
1.
確認(宣言)的効果説(Declarative theory of statehood):
也就是只就新成立的國家,是否滿足資格要件?作為前提做確認!也就是一個新國家的成立,不是由承認方決定,而是新國家是否滿足要件的客觀要件確認。
2.
創設的効果説(Constitutive theory of statehood)
這種說法認為,新國家必須要有其他國際法承認的國家承認,才成為國際法上國家主體的存在。沒有他國承認的新國家的主體,是不存在也就是不能稱為國家,但是現實上,要有多少國的承認才成立?又沒有一個明確的基準。
不過不論哪以種說法,都有一個先決條件,宣言或宣示必須是要存在的!沒有宣言或宣示,哪來的承認或支持?

現在台灣有聯合國支持承認國有23(現在待查),但是卻還不是聯合國所承認的國家!現在台灣存在的,不是形態要件是否符合新國家的條件?而是認知和意志或意識形態的問題!根據在學校時期,和中國人留學生的爭辯經驗,中國人一直把鄭成功,說為抗荷驅逐異邦的民族英雄,把蔣介石所在的台灣,定義為是國共內戰。而我一直從鄭氏集團,在台灣建國的歷史詮釋,就是要凸顯交戰國家的歷史事實!蔣介石自己也說過,中華民國已經亡國!而在台完所建立的形態,就符合所謂新國家的要件,中國和台灣一直就是處於交戰國!

理論上鄭氏和蔣氏,並沒有任何殖民形態或特徵,為何要往殖民說法推論?我一直反對這種,把政權和治權一起包裹否定處理,的批判或詮釋方式!因為把鄭氏或蔣氏的政權,也批判為殖民政權,理論上就會出現,他或他們「為誰殖民?」的檢驗!台灣如果是被殖民,那麼殖民主體,不就成為明國(清國)、或中國了嗎?日本之於台灣,台灣是他的領土,在本國之內的治權行為,就應該去除殖民的說法!否則殖民的說法就可無限延伸,那麼美國對阿拉斯加,是不是也是一種殖民統治?

批判政權和批判治權,並不一定是同一回事!鄭成功殺原住民、或滅掉大肚準王國,我把它詮釋為治權的行使的良窳,而不是否定他的政權確立!相同地,現在台灣人所要批判的是,日據和蔣氏政權,對台灣的治權比較,而對政權所確立的形態,卻必須尊重歷史和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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