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1日水曜日

文化的諸定義與真實(二)

 而文化隨著泰勒定義之後,各文化人類學者也陸續做了定義,後來哈佛大學的社會學家考古學者克萊德.凱.瑪明.克拉克宏(Clyde Kay Maben Kluckhohn, 1905-1960)甚至搜集了100多個文化的定義。很難一一列舉,但是一般性的簡單定義就是:「生存在特定地區的一群人、或部族、或社會,經常年所累 積形成具有同一性(identity)的各種慣習、觀念、或意識形態(ideology)的生活樣式,與支撐生活活動,所建立的各種技術與技藝的總体」, 換一個比較明確的,我給文化的定義方法:

1. 文化的主體():有人才有文化產生,但是單人並不能產生文化,對於人數的定義,也是學者很難定論的部份,世界上面臨絕種的部族,有的甚至已剩不到一千 人!演化論通常偏重種族、也就是血統,所以就是容易會碰到明確化人數定義的同時,卻可能產生否定定義之下的部族文化這個困境,所以一群人的人數的界定,事 實上是模糊的幾乎是無解。

2. 特定的區域:這也是很難明確劃分,只能以多數的人類集團聚居的明顯的地理特徵,例如:山區、臨海地區、河川流域、或平原部等,地理環境條件相類似,而比較容易產生生活樣式同一性的特定地區。

3. 
文化的內容或內涵:人類基於生存的需求,所產生環境對應的各種食、衣、住、行等技能適應的狀態,和所習得的語言、文字、藝能、技術的創造達成程度,以及凝聚了共同(identity)的宗教、生、婚、老、病、死等的觀念或意識形態(ideology)

文化的定義源自於對文化概念的把握,雖然認知不盡相同,但都在一定的範圍中,主要重點也一定是在人、區域、和同一性的物質技術面、與精神觀念意識面的各種 創造表現,即使有將創造達成程度較複雜,如:学問、文学、美術、音楽等,分類稱為上位文化(High culture),和一般比較普遍性、娛樂性技能的歌謠、繪畫、服裝等下位文化(subculture),但就如文化相對主義的主張一樣,各個人類集團具 有各別的文化,個別文化擁有獨自的價值觀,這個之間只有個別差異不同,而沒有高低優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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