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月曜日

就論自由!(四)

自由的 dilemma

這裏就出現一個價值的dilemma(困境或進退兩難),一般一個個人以自由意志,前往危險地帶或作有風險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就是真正的自由?如果本 人是主張自由意志的行為,那是不是也應該負〝自我責任〞?普遍的價值應該是,一個人要做什麼事情由個人做自由選擇,對於結果必須負個人的責任,也就是〝自 由的根據是自己責任〞。但顯然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出,連我們的大學生、或媒體、或社會一般人認知,仍然停留在〝自由只是自由而已〞這個層次,教授或知識份子也看不到明顯的,對這種朦朧價值〝解惑釐清〞。

當然也如同慣例由知識淺薄、好發謬論、多嘴沒腦筋的媒體,再著以膚淺的藍綠潛意識胡亂發揮,仍然只是又一齣 價值扭曲混亂的〝茶番劇〞而已。既未釐清也未對事件主角、以及家人和社會,有提供任何價值溝通與教育,我勸大家不要逃!這是跟每一個人都有關係的事件,也 可能不會是最後的一個事件!

湯姆斯.賀伯(Thomas Hobbes)1651年所着(Leviathan利維桑或大海怪)裡,就談到「人類是擁有自然權,如果只是依自然狀態放置發展,就變成了萬人對萬人的 鬥爭狀態,為了迴避死亡的恐怖,社會的成員有必要訂立社會契約絕對主權的必要。」 這個概念後來也影響洛克、以及後來的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從這裡也可導出〝自然狀態的自由〞和〝社會契約(市民契約)的自由〞不同的自由的面相,這也是 自由的第一個〝dilemma(困境或進退兩難)〞,也就是自由是依自我意志、不受束縛的本質,和社會契約的絕對主權的制約性,是相衝突對立的兩個價值概 念。但自由的本身,卻是由與它衝突對立的社會契約的制約性,得到保護,也就是社會契約的存在,乃是為了保障或保護自由。

這在這個台大學生 事件上,也可看到 這個脈絡,前半段當然是主張自然狀態的自由,可是當結果(抗議被捕)發生時,卻換成臣服在社會契約自由的價值的體系下的主張。這可能就是我們這個社會,凡 事特別是對知識與價值,囫圇吞棗的又一項證明,而自由的〝dilemma〞又豈止這一關而已! (題外又有一個台灣現狀特屬的dilemma,究竟去香港抗議是國內還是國外?如果是國內那麼不止該抗議而已,那是應該譴責撻伐!如果是國外那被 捕後,這些台大生跑去向政府或陸委會,是請求幫助還是抗議?不知台大的教授師長們,是如何看待與教育?以民進黨的思維,這是國外事件應無疑慮,但以馬英九主席領導的國民黨,應該表明究竟是國內還是國外事件?這個部分不釐清,國民黨政客、媒體究竟是什麼樣的說詞?總該有個準繩吧!)

 湯姆斯.賀伯、洛克、盧梭、等所論說的自然狀態理論當中,導出了自然權、自然人,雖然理論內容與見解不盡相同,但有一個觀念卻是一致的。那就是自然狀態是 最原始、也最真實的自由本質,但同時卻也是最脆弱的。自然狀態中的個人,其實並不擁有壓倒其他個人的絕對力量,對於其他個人的內心,也無法真正察知,所以 無法排除隨時可能被其他個人所殺的恐怖,而使自由其實是脆弱易於遭受破壞,無法真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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