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火曜日

228追究的方法(一)

追究228或是要審判228元兇,一直是多數台灣人、或者是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願望,或者用一個比較具體而又籠統的名詞,稱做為「正義」。為什麼具體?因為大家都會說正義、都聽過也說過正義,很容易朗朗就上口,為什麼籠統?大家都知道講正義,用正義標榜自己、指責別人,可是正義是什麼?這個道德名詞,卻未必有幾個人能解釋清楚,或者做出明確的定義,也就是其實是未必是真正的理解,尚未真正理解的概念,要如何實踐呢?又如廢死與反廢死之前,看不到對生命的尊重,很多人道德先於正義,或者,只沉迷於道德的滿足,更甚於正義的伸張。

〝殺一個人叫謀殺、殺一大群人叫屠殺〞,是網路現在大家在推廣的控訴,先撇開這個社會運動的意涵和目的,先針對這個主題,控訴一件謀殺必須要立證,而控訴一件屠殺也一樣,首先要做的就是立證,也就是提出證據。這在現在每一個文明國家裡,都已經是天經地義、而非常重要的事。柏拉圖在「對話錄」中的「蘇格拉底的弁明」裡,就是在諷刺法庭進行的是〝沒有證據辦人的審判〞,這種惡法的荒謬性。而228就是很多台灣人,在沒有證據下被審判、被槍決,而找出這樣的受害者,就是為了要立證,沒有證據要如何控訴?要如何審判?或者是要效法〝曾参殺人法〞只用說的?

再來另一個必須思考的重點,就是誰來審判?所有的控訴、或所有的立證,都只能達到道德指責而已,無法達到完整的正義的實踐,審判才是正義的實踐!而誰來審判?當然是「法」來審判,因而就產生權力的來源,也就是主權。對於被害者或受害者對加害者的對待,方法有很多可選擇,例如:要求賠罪、道歉、賠償、以牙還牙、血債血還等報復手段,而審判基本上也就是一種報復。在自然狀態下的社會,這種問題反而可能比較簡單而易於處置,在各擁有各主權的認知下,那只要為各受害者,找出加害者,就委由各受害者的自由認知採取報復,重點只有要找到、或找出真正的加害者而已,而問題是,我們是否願意就是這樣處理228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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