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3日木曜日

惡魔的證明

拉丁語probatio diabolica(devil's proof),日語翻成「惡魔的證明」,這通常是在修辞学rhetoric.或是詭辯sophistry上,很常被提起的話題。原意是,歐洲中古的宗教奇蹟劇中常演的劇本,有人把靈魂出賣給惡魔,事後反悔就找惡魔理論,想要回自己的靈魂,於是惡魔就要這些人證明,這靈魂是屬於他(這些人)的!通常都是失敗收場,也就是業已出賣給惡魔的靈魂,要再要回來,就會面臨惡魔刁難的難題。後來引伸為,對於異常困難證明的難題,就用「惡魔的證明」比喻。

後來中世的法學者,在解釋古羅馬法中,有關所有權的證明的困難時,也以「惡魔的證明」做比喻。古代羅馬法中,對於自己的土地或物的所有權立證時,除了自己從前主的權利繼承說明之外,還有必須針對前主的所有權立証,對前主的所有權立証,又必須交代前主的前主的所有權,如此無限追朔的困難,就類似來自於惡魔,所要求証明靈魂所有的難題一樣。

後來又引申為,事實有無的爭論中,立証責任的歸屬,事實的認定當中,有積極的事實和消極的事實,所謂積極的事實,簡單的說:就是某事實確實是存在,而消極的事實則是指:某事實並不存在。現代法的精神當中,通常把事實證明的責任,歸屬於積極事實的主張的一方,把証明的責任歸給消極事實一方,就如惡魔給的証明一般,非常困難而且不妥!有的東西(事實)的舉證,比較簡單可行,無的東西(事實),卻可能無從著手或者異常困難。

例如:有激進台獨份子,在麗晶抗議陳雲林時,持棍毆打警察,這個積極事實,只要找到有持木棍的人,就可佐證,但是要證明沒有這事實,卻要針對所有去抗議的人。主張積極事實()的立証,遠比要消極事實()的立証要簡單!事實有無的推定是如此,有關權利推定的的立証也是如此!「惡魔的證明」一直是被批判、戒慎觀察、避免運用!但是「陳水扁貪污」,沒有任何確切的證明被提出,卻已經關他個把個月,審判、批判他經年再經年!現在整個國家機器,和政媒日月運作,卻猶如要陳水扁、或是陳家,和所有和陳家有關的人,來證明「陳水扁沒有貪污」!

歐洲中世就已經批判,這種要消極事實(某個事實並不存在)出示證明的作為,就像、或就是「惡魔的證明」的學問思想和說法,幾百年後,在台灣網上打上「惡魔的證明」,沒有一條中文解說!中文維基也闕如!難怪台灣的一干,甚麼特偵組?法官?法曹?知識貧乏的可憐!這種落後還真不是普通落後,還真是「特」別「真」他馬的!落後無知的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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