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日土曜日

所謂的機會成本

「機會成本」應該是史密斯的生產費說,但是「機會成本」在日本稱為「機會費用」(opportunity cost),也稱為逸失利益(流失利益)。簡單的說就是一個人工作一小時工資300元,如果他因睡午覺而錯失工作,因為睡午覺沒有任何利得,所以他的午覺 機會費用 (機會成本)300元。這好像跟價格當然不至於完全沒有關係,但應是有些不同!也供你參考:

某種經濟活動的機會費用(機會成本),是指當做了一項選擇時,所不得不犧牲的東西,更嚴密的說,經濟活動或資源的機會費用,是指這個經濟活動或資源,去做 其他用途時所能得到最佳的利益或價值。例如上大學1年所交的費用10萬元,如果去打工可收入15萬元,那麼會計上的計算,費用是所支出的十萬元。但經濟學 上的機會費用,是支出的10萬元再加上,如果打工可能的收入,所以上大學一年的機會費用是10+15=25萬元。

另一種情形是AB兩種選擇,選A可獲得80元,選B可獲得100元,假設不能同時選擇時,如果選A雖燃或得80元,但因不能選B所以100- 80=20元,就成了機會費用,也稱為逸失利益。例如:女律師的助手的例子,女律師辯護的時給、較打字員時給為高,所以她請打字員較為有利,如果她自己打 字時,就會產生每個鐘頭律師的時給減掉打字員時給的機會費用。所以經濟的合理的行動,有時候也是指機會費用為零的行動。

我想對於機會費用的解釋,即使把新古典學派、或奧地利學派的效用主張的核心加入之後,仍然無法完整,凱因斯派的總體角度的機會費用(成本),仍會有另一番認 定。公共行政會計上的機會費用,就有用正面表列的規定的原因,就是例如功利主義的元祖邊薩姆,所主張的效用(幸福計算felicity calculue)的爭議過於冗長、和認定困難,所謂「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就是一個百年懸案!而且邊薩姆和他的擁護者米爾,也只說了效用是可以計算的,但如何計算呢?邊薩姆並沒有說明,而且這類問題或討論,可能也 不是這個篇幅能完全涵蓋。

萬本歸宗基本原則、觀念的確定,其實是我在這裡首先想傳達的,一般的非經濟人(此經濟人非史密斯的model的經濟人,是泛指經過經濟基礎專修的 )可能要先了解的部份是:在經濟學上,如果沒有特別定義的費用(成本),就是指機會費用(機會成本)。而所謂經濟學上的機會費用,是指除了一般會計上的 費用(成本),單指實際上的支出外,還要再加上:「因所做的經濟活動(選擇),而放棄或犧牲沒能選擇的,最佳或最善的選擇的價值,所造成的差異或流失的部 份,就是機會費用(機會成本)」。至於什麼是最善的選擇認定,取決於由如何的立場思考出發,會有所不同,有進一步興趣者,可再深入各學派的論述去了解,但 是原則性的概念可先掌握。

這也是為什麼一個價格決定,可以爭論百餘年,有了決定性的定論了嗎?我也只能告訴各位很有趣的,到剛才為止,尚未有決定性的定論,只要有人存在它就會繼續,這就是經濟學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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