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水曜日

生存是權力還是權利?

問一:

如此看來,人的存在,在沒有合意和衝突的情況下,就會變成沒有權力的對價產生。但是人只要存在,就有他生存的權利。即使是弱小的嬰兒,也代表著存在的延續,和繁衍生存的權利。

問二:
照如此的推論,權力所要剝奪的是什麼?
別人生存的權利?還是別人生存的權力?

如果沒有權利在先,那就會是單純的自然力大小的碰撞。就好像水火交搏一樣。也就沒有所謂的平等的基礎,也沒有理性合意的必要。倒不是洛克的天賦人權,而是所有物種都有他天賦生存的權利。弱肉強食是物種生存的本能,草被草食動物吃,如果沒有肉食動物,草食動物將會因為過度繁衍而滅亡。

洛克假設在自然狀態下資源是相當豐富的:只要其他人還有機會取得「同樣多」和「同樣好」的資源,一個人便有權利拿走一部分的自然資源,而由於自然資源是相 當豐富的,一個人可以在拿走所有他自己會用到的資源的同時,也不會侵犯到其他人的資源。除此之外,一個人不可以拿走超過他能使用到的數量,以免資源被糟 蹋。過度的生存權利是自我生存的剝奪。不過,我認為剝奪是屬於神的旨意。

回覆一: by 野侍一郎


問:(人的存在,在沒有合意和衝突的情況下,就會變成沒有權力的對價產生。)
答:這應該可以用兩種說法:
人的存在,在沒有合意和衝突的情況下,就可能沒有權利擁有與否的產生。
人的存在,在沒有對價或是威脅的可能情況下,就可能沒有理性合意的必要。

問:(但是人只要存在,就有他生存的權利。即使是弱小的嬰兒,也代表著存在的延續,和繁衍生存的權利。)
答:
人的存在未必就會產生生存的權利,這是賀伯和洛克理論最基本的差異處,這說來也是話長,也是我後文會談到的部分,我就簡單舉兩個例子:

一是,當兩個人或兩個部族,基於生存食物的確保時,通常透過直接的力對價解決,而其真正所謂的解決,可能就是直接剝奪對方的生命(生存),當無法剝奪時,才有可能用合意來承認,對方的生存權利。

第二個是,世界有許多民族有殺男嬰的習俗,也就是當有嫡傳之後,如有男嬰就生下時殺掉,以避免將來紛爭(力對價)的可能。

洛克的天賦人權,事實上是建立在理性合意完成之後的論說,基本上可能有缺陷存在,可能賀伯的自然權,比較接近或符合現實。

回覆二: by 野侍一郎
答:(我的前文序言)
漢文中的「權利」、「權力」都說到「權」,但是如果把她還原為英文,應該是「right」和「power」。事實上「權利」著重在權,「權力」則著重在 力,一個是可主觀主張也就是權,一個是必須客觀的分析判斷,例如:可以有「我有這樣的權利」的主張,但是不是「我有這樣的權力」?則要經客觀驗証。

「權力」power和「權利」right,我建議回到英文原字概念上,來讀我的文章比較不會產生誤差,事實上我在用這權力,應該是power()而權是很少,或是應該是歸到權利right那邊思考。

人的生存原始意義,是力、還是權利?一個嬰兒的生存,可能必須依賴他的父母、或是其他成人,與其說是他的權利right,不如說是他父母、或是其他成人的 power!換個說法,一個棄嬰假設在不被發現的狀態下,他要生存,無力有可能主張他的權利嗎?神賦予他人權了嗎?或者神有辦法替他主張權利嗎?這應該 是很難說得通或成立吧!

洛克的理論,是以美洲為假設基礎,是在資源豐富,某個角度看,是在資源不於匱乏,也就是還沒有衝突的必要性,或者說力對價是非必要性的狀態,但是現實上, 這樣理想的狀態並不多見!就以美洲麥哲倫發現,到歐洲人入侵,到美國成立,到今天,如果不以西方角度,而是以現實的角度觀察,可能賀伯的說法要更貼近現實!

印地安人面對更強大的力(歐洲勢力)入侵,在力不對稱之下,顯然是沒有辦法主張,原應屬於他們的權利吧!以擁有力的角度看,印地安人不就是有如嬰兒?但是 他們卻更像棄嬰!他們所認知她們的神的棄嬰!不過剝奪他們生存的,是歐洲人、或後來的美國人,但是這種生存權利(對印地安人)的剝奪,會是神(西方的神的旨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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