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5日土曜日

原住與先住 (四)

所有權是產生人類之後,就開始存在的一種概念性權利,他是人對於自然存在的物(廣義的),擁有直接而全面性、和絕對而排他的支配權利,隨著人類的聚居交往複雜化之後,形成了更細膩而複雜的物權。但是探討原住民的所有權,顯然是無法在現代民法的物權中探討,因此可能應該回到現代法律之前,的所有權初始概念上討論,可能比較公平,也就是所有權的最初的特性:直接而全面、和絕對排他的性格,探討它的合理性,可能是相對比較趨於公平的方式方法。

古代羅馬法上對所有權的證明,之所以被稱為「惡魔的證明」,可能是由於它的限制幾乎是一個很難完成的難題,但是其實「惡魔的證明」這個性格,卻也殘存於現代法律之中。這可能是要歸責於他的擁有「直接而全面性和絕對而排他的支配權」性格,當有其他相對立的主張出現時,因為各擁有絕對和排他性質,所以不可能出現兩立,因此基於證明的完整性,就變成不得不然出現惡魔性質,也就是當上帝的證明(兩全其美)不存在時,惡魔的證明就可能出現。

文字是人類一種連續性默契的記憶,她可能都是出現於農耕民族的社會需要,例如:農作的經驗記憶紀載需要,而農耕之後,糧食的供給穩定成長,定住聚居的可能性提高而形成密集社會,而由於人的交往頻仍漸次地涵蓋了語言全部。所以文化英文culture的語源,來自於拉丁文的colere(耕作,古羅馬法中會有惡魔證明的出現,可能有一個重要的主因,就是已經是具有非常成熟的文字文明,因為法律的產生無文字是不可能穩定成立,而他的另層意義,也是在對光由語言口說的證明脆弱性的否定或懷疑。

原始民族(狩獵採集民族)由於生存標的物主要是獵物或漁獲(廣義含貝類),所以對於所有權,可能比較傾向自然界實際的實物(獵物),而非可觀存在的山川林澤或土地,因為沒有獵物的山林河川,基本上對維生並無助益,遊牧民族亦同,沒有草的土地,所有與否不具有意義。所以可能只出現或發明簡單的記號之類,具有實用功能文字的需要性,就比較弱。這也可能就是原始民族,普遍不依賴文字而沒有完整的文字出現的原因,也就是文字的出現可能最大的主因,是基於需要!台灣各原住民族,幾乎都無文字出現產生,應該可以推敲出生活型態上,多是屬於原始民族。

台灣一直到17世紀,荷蘭人入台期間,曾有所謂新港文書或稱新港文,是由羅馬字拼音西拉雅族語參雜漢文而成,而且多數是土地租借買賣等契約文書,並非完整的語言文字,而且流傳不廣、現在也殘存不多,要做完整歷史性的研究,可能已有困難!而這才經過約四百年左右的事蹟,五百年前的台灣,可能也只能進行考古的研究,要做歷史性完整紀載,幾乎是已不可求。

也就是台灣各原住民族,基於生活型態,對所有權的概念,原就薄弱(因為需要性不大),再加上文字的缺乏,這是造成今日權利探討中,所有權主張的脆弱性,舉一個實際的情況,阿美族要主張所有權的基礎,是由那時候的祖先(時間)開始?擁有所有權的範圍(界限)?我想要找有力的所有權證據,現在幾乎是不太可能。

甚至鄰旁各族,是不是得到認同許可?若有交叉重疊,依據所有權的「直接而全面和絕對排他的支配權」性格,可能都是難有結論的議題。因此所謂自治區的說法,再配合現今台灣狹小土地人口擁擠的現狀,這可能會成為沒有盡頭的「惡魔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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