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月曜日

原住與先住 (三)

權力是power、權利是right,先確立這種意思、觀念、概念了解,可能才能正確地討論,否則在權力與權利的討論對價中,普遍一般人都是會往自己有利的方向方式主張,這是常情,但卻也非是真理或一定是正確。在人類的權或權利當中,首先必須先確立的是人權,做為人的權利不先確立,其他的所有的權都是虛無或不存在的。人出生就具有人權,不容他人剝奪,所謂的天賦人權,但是這種說法的產生可能還不滿四百年,在整個人類史上有如剛露出的曙光的霎那,在人類有文字的文明歷史裡的十分之一不到時間。

也就是在百分之九十的人類文明史中,事實上人未必有天生平等的人權,美國建國才二百多年,但是廢除奴隸制度也是在1863年林肯的時代,法國大革命1789(這個年代是我世界史裡記得最清楚的,因為我的歷史老師說這是「一起拔舊」),而普選權則是到1792(女性普選權則是到1944年戴高樂時代),英國是到1928年才有普選權,而自由的美國1920年才實現白人女性普選權,1924年實現印第安人普選,1964年住於美國南部的非裔美國人,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日本在明治時代廢除封建的身分制度,1926年成年男性有普選權,1947年日本國憲法制定,女性擁有投票權。

天賦人權、天賦人權,許多人都能朗朗上口,但是一詳讀歷史,這個說法雖有近四百年,可是即使到近一百年,大多數的國家卻都未必完整實踐!甚至到今日,遠的不說,台灣人的人權和中國人的人權,同等了嗎?而人權完整確立了,才可能探討所有權,投票權另一個角度看,也是一種無形的所有權,例如:公民投票決定國民年金,由六千提高為一萬元、或國民教育費減半或免費等投票,也就成為另一種型態自己所有權的主張。但是顯然這種權利並非自始擁有,也就是他是完成在眾議的理性合意之後,所以,所謂的權利往往是成立於民主之後。

台灣的原住民在歷史上,權力的主張顯然是失敗的!注意!我是用失敗而不是錯誤,失敗是客觀上的事實,錯誤則是主觀上的價值判斷。台灣原住民族,曾經失敗於鄭成功、葡荷西、日本,和現今近代遷徙而來的漢族與各族的中華民國,而現在原住民各族能爭取主張的,可能都是屬於權利的範疇,而權利的主張,則包含了大部分的主觀上的價值認知判斷,而這就可能產生許多認知判斷上的誤差或衝突,所以必須在理性狀態下、民主的過程中,尋求合意的途徑解決。

民主就是指:以集合諸個人的意思,作為針對事物決議的原則,的一種意思決定過程或狀態甚至概念。

理性:是一種可推理議論、能推理議論的狀態或態度,而不只是一種單純不生氣的狀態或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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