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月曜日

有關概念的辯證

光明的反面、或對立面、或對立概念,是暗而不是黑暗,白的對立才是黑,但是這可能都是初始或純然判斷,也就是沒有受到或少受到價值觀的干擾或混雜。善的對立面或反面概念是惡,語言雖是單純,但是卻是一個標準被價值觀混雜或複雜化的判斷,也就是要先知道甚麼是善?他的否定概念才是惡!而且它們都是同時存在,也就是有善的存在才會有惡的產生存在,沒有惡就不知道甚麼是善,概念如不明確化無法產生正確的價值觀。

一般我們不求甚解的概念當中,很多都是在人云亦云當中放棄或省略了思考,當思考被放棄省略,就不可能會產生辯証、辨明的需求或需要,在不知不覺或無知無覺的狀態下生存著,以類似一種動性的生存著。例如:很多籠統的說法當中,權力的相對概念是責任,權利的相對概念是義務,但是如果經過辯證或辨明,權力和責任並沒有對立或相對的存在必然性,事實上權力有時候是武力或實力,也就是未必都是由法的存在才產生。獨裁者有無權力?沒有了權力根本無法獨裁或稱不上獨裁,但是你能要求獨裁者擔負責任嗎?相同的權利的相對也不是義務,例如最基本的生存是一種權利,但是為了生存你需要付出甚麼義務呢?

其實權力和權利的相對概念,可能應該是代償、代價或對價,例如獨裁者的權力他的代償、代價可能是要擁有相當的武力或實力,才有可能征服或使屈服的可能。而權利的相對可能是對價或者是創造,即使是生存也是如此,你要擁有住屋的權利,可能要有付得出的對價,或者你可以自己挖洞穴或搭建房子。權力與權利的最基本差異,在有無或是需不需要?經過理性合意的過程!從事實的角度觀察,可能權利才是經過理性和意後,才得以產生的一種共識,而權力可能自始即無理性合意的必要、與必然。這從權利(right),本身就有潛藏著「對」的認知判斷,而「對」的判斷,必須經過雙方或是多方的確認才得以成立。因為這種一方對的認知,卻可能是一方錯的相反認知。

所謂的責任與義務,都只是伴隨權利,才產生的說詞與說法,權力只止於另種力的制力!這也是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核心意義,真正掌握權力的人、或階層,事實上是不會考慮或正視,這些無力的類似道德規範、或勸說的約束或束縛!甚至宗教對於真正的權力,其實也是無助的,所以尼采認為基督文明,基本上就是一種弱者的理論,也就是對於權力,根本性地缺乏束縛力,而轉變成一種期待性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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