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火曜日

228追究的方法(二)

談權力的來源或主權理論,主要的三個人可能是無法遺漏的,湯姆斯・賀伯(Thomas Hobbes, 1588- 1679年)、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 1704年)、賈克・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 1778年),但這三個人所說的社會契約概念中的主權,內容卻是不盡相同。賀伯所說的主權,是國家也就是政府,而就如他所寫的「利維桑 Leviathan」,當國家或政府被賦予權力時,卻有可能成為不可控制的大海怪,而洛克所主張的主權,就是立法權,這是最接近人民主權的主權理論,所以政府是在人民的立法權下所產生,因此對抗政府人民有革命權。而盧梭雖然在洛克之後,提出理論重點卻是在憲法的制定權力,和他的主張中對道德的過度依賴。

要審判228首先主權認定,就是重要的觀念,現在的台灣人不斷地舉證、不斷主張,必需制裁228屠殺,這毋寧多是採取洛克的主權認知,也就是人民才是主權的主體,透過立法權的的主張,就應該可以制裁、審判施暴者,而不須看國家或政府的臉色與意願。有做這樣的控訴,而沒有審判的作為,這是國家或政府的失職與失責,或是〝法的怠惰〞!這個人民主權是原始擁有,而不在國家主體的變更與否?我想許多228的文史工作者,所抱持的主張是在此!不管是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在台灣、或是已經改為台灣共和國與否?法的主張沒有得到伸張,改變國體又是如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就是改自中華民國?而且把它改得更像盧梭的主張。

審判制裁228的施暴者,就是建立在主權是在立法權,也就是更接近的人民主權,而政府就是在這立法主權之下產生的國家。〝轉型正義〞大家說多了,這是一個正在討論中的論說,而ICTJ(轉行期正義国際中心)也或許是能控訴、或尋求幫助的機構,但是在這之前,難道不需要先有基礎的立證工作嗎?而且台灣在國際法上,國家主權的確立困難問題,可能也會產生在尋求ICTJ幫助時面臨阻力。所以台灣的民主,主權在民的民主真正實踐與否?就是在做每一個228受害者,
尋訪的基本意義,而「法的怠惰」,就是必須苛責督促,過去與現在的政府的工作!國體變更與否?都還在這種人民主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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