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憲法到各法律的構造,和日本基本上很相近,所以到日本書局看到的也叫「六法全書」,日本的公司法和台灣很雷同,我沒有細部去讀過比較法律,只就一般社會性的了解簡單說明:
日本的「取締役會」就像台灣的「董事會」,「株主」就是「股東」,株主大會選出取締役會、監查役、和會計參與,就是一般稱的「三役」,比照到台灣就是董事 會、監察人和會計。而取締役也有有代表權或無代表權,也就是握有股權和無股權,代表取締役就是有代表權的取締役,沒有硬性的人數規定,一般規模不是很大的公司,很多就是兼社長或是指社長,就像台灣的執股董事或是執行董事。
一般公司編制:
1.「會長」一般是指取締役會會長,即如台灣的董事會董事長。
2.「社長」就如總經理,副社長當然就是副總經理一樣。
3.接下來「專務」就比較難解釋了,好像台灣並無類似的編制,他在日本是指對社內業務全般的管理輔佐社長運行運作,一般也都是出自取締役會,但並非硬性規定,非役會內役員也有,本來只是職務上擔當不同,但是一般職位都是在「常務」之上。
4.另一個就是「常務」,是指對擔當社內的日常業務輔佐社長的執行,也如同專務一般多是出自取締役會,但也並非硬性規定非役會內役員也有。
5.「執行役員」如台灣的執行股東。
6.「相談役‧顧問」如台灣的顧問職。
以上是一般性的說明並非法條的完整說明。
0 件のコメント:
コメントを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