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MV隨意舉善意第三者(這個善意是指無關不知情的意思的法律用語),製作非事實的惡意抹黑,對了嗎?顯然在文明社會並不是如此,不管你用創作自由或言論自由,可能都是不被容許的錯誤!否則誰都可以創一首歌,隨便罵誰、栽贓抹黑任何人!說這個製作人腦中沒有人和權利的概念!他也根本沒有被教會人權必須要尊重!他一直以為創作是可以豁免,包括任意侵犯別人的感受。而這個錯誤行徑,居然還是有人容許?而這些人可能就是在日常,只知自己的創作自由、言論自由,而不在意他人的感受人權的Selfish!
中山女高,誰都可以喜歡她、厭惡她,但是你沒有任何權利,可以拿非事實批評她、抹黑她,她當然也有權利,對來自於非事實的指控、抹黑、惡意謾罵,憤怒和反擊,為校譽挺身反擊何錯之有?有人惜身如玉、有人喜歡笑罵由人、有人性喜作賤自己,都沒有錯都是你自己人生的選擇,可是你沒有那個自由和權利,拉別人和你一樣扯爛同流合汙。但是這個事件中,為何對惜身如玉、惜校譽如命,卻反而要被批評指責呢?而且她們正是這個事件的唯一無端受害者!
我可以懷疑蔡依林,根本極端小氣、媚俗、心胸狹窄、生活糜爛,那個陳星翰,根本是不學無術,連學校都是作弊搞混畢業,能幫蔡依林當製作人,根本是裙帶關係得來的。但是我可以把這種任意的懷疑寫成一篇微小說,而且就直接以蔡依林、陳星翰為名(連影射都不避諱),這樣蔡依林、陳星翰,會一笑置之?也擁護我的創作自由嗎?如果這樣也被容許,那這個社會還有甚麼是對的?
中山女高的諸君們!你們是該生氣、該憤怒!對人和非事實的事和指控加身時,原本就該挺身反論!輕於鴻毛、重於泰山,正是你人生價值的取捨!邏輯要清楚、是非必須分明!否則人生就只是,具有人形卻過著動物的生活!這是我對這種,平庸的頭、平凡的技能、製造下三濫MV作品,卻又能厚顏薄恥叫囂甚麼創作自由的事,厭惡又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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