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期間走在越路懸崖峭壁上,若又遇吹雪,地形險、局勢惡,使得即使是父子同行也無暇觀顧,所以親也不知子(親不知)、子也不知親(子不知),這個時候的親不知、子不知,大概沒有人會去過念或指責,是否親情淡薄?而是形容地型與自然的險惡,人力的微薄與脆弱。
陳致中堅持要選立委時,我曾寫文批判,到今日為止,我仍認為本人當時給他的建議,應該是最優良的建議,也就是,其實陳致中最該抓住的主題,是為其父辯解清白,即使頂著千萬人罵聲也勇往!即使台灣的鷹犬司法,一時無法公正處理,但是子為其父人性之常,久而必能得同理心或同情心。但是選立委,說到底究竟只是名為其父,實為一己之權位,甚至失敗了可能是兩面都不是,我看最後結果也是如此!
今日看到陳致中為文為其父申辯,有理與否先別論,我先支持他的這種作為!所以他寫幾篇我就推薦幾篇!別再去求甚麼綠營的政客,或甚麼知識份子?這個時代,罵扁、虐扁顯然已經是顯學的時代,求人不如求己!在陳致中這個自發奮進點上,我願全心支持也會全力支持!
扁案兩種錢 與馬宋比較--陳致中 2013/06/11
上週跟幾位律師聊到扁案與馬案、宋案的比較,有助於釐清很多真相。
簡單說,扁案涉及兩種金錢,第一種是國務機要費(總統的特別費),本件必須與馬英九比較:馬案特別費當時被起訴只有領據(不用發票)部分,也就是媒體報導的匯給馬大姊、匯給周美青生活費、匯到美國讓女兒刷卡等。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正是用「領據視同原始憑證、一旦領出即視同花光、至於花到哪裡不究」,以及「公、私款混同的大水庫理論」;相比之下,國務機要費因公用於二十一項對美、日等機密外交共一億三千三百多萬,已超過起訴之一億零四百多萬,更一審也判決無罪,為什麼不能適用馬案標準?
再者,馬案特別費還有另一半的他人發票部分,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養狗(馬小九)花費、女性內衣發票等,當年還未起訴,仍繼續調查,直到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立院通過首長特別費除罪化,馬案也一併除罪解套了。結果,國務機要費到現在第二波擴大除罪化,連那些「根本不是特別費」的助理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費等都除罪光了;但民國三十八年就開始,全台灣最早的特別費—國務機要費仍被政治性、針對性排除!
再談第二種,政治獻金、選舉結餘款匯到海外帳戶,這部分必須跟宋楚瑜比較:
根據監察院對宋楚瑜興票案的調查報告, 認定宋楚瑜當年參選省長,事實上一共結餘政治獻金六.二億新台幣(如有申報不實,這是行政罰問題);其中三.八億透過三、四十個親友部屬當人頭匯到海外帳 戶。雖然如此,監察院認為這些金錢屬於宋楚瑜的合法財產,要匯到哪裡,或許有道德評價問題,但終究不是貪污違法的問題。
宋楚瑜選省長,可以有選舉結餘款,阿扁總統選兩次市長、兩次總統,難道不可以有選舉結餘款?我聽過有些人到今天為止還是持一個論調:阿扁總統的海外帳戶就是貪污、就是洗錢,那請問你要不要一起指控宋楚瑜?
特別費與政治獻金,歷史共業,同一套標準,不要差別待遇,不應天壤之別,如果馬無罪、宋無罪,扁也是無罪!
(作者為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
1 件のコメント:
陳致中的這一篇「扁案兩種錢 與馬宋比較」,寫得很簡要明確,他有清析的思路。
當我讀到下面這一段時:
「國務機要費因公用於二十一項對美、日等機密外交共一億三千三百多萬,已超過起訴之一億零四百多萬,更一審也判決無罪,為什麼不能適用馬案標準?」
我驚覺到,陳水扁曾說他自掏腰包作外交,而有些錢項他打死也不能說出來。
這篇文中指出,特偵組起訴的具體事證舉出國家花去一億零四百多萬的國務機要費,而被告一方能具體舉證的實際用於二十一項對美、日等機密外交,就有一億三千三百多萬(這仍不包括用於陳水扁所言他打死也不能說的其它機密外交花費的錢項),可見光是依據具體被舉證出來的事實,陳水扁就真的有自己掏腰包二千九百多萬出來作外交。
自掏腰包二千九百多萬出來作為大家作機密外交,他反而被上手銬去關。
而馬英九不但提高國務機要費經費到一年四千萬,而且還將錢用於公開設宴為連戰作壽,以及和金溥聰去豆漿店吃早餐(豆漿店老闆抱怨說,他們一行人,連吃個早餐也要開發票,可見是要報銷公家錢,不是從他們自己腰包掏出來付錢。)
在台灣,人心還有天理嗎?怎麼大家看不出來呢?近日還有一大堆民進黨支持者,不准陳水扁回民進黨,大罵陳水扁的自殺是演戲,「要死,趕快去死」,好像被二十四小時不停的監視之下,要自殺是很簡單的事,更好像重度憂鬱症是人可以控制的(重度憂鬱症成症時,都已經是器官生物化學上的病變了,不只是心理和精神的問題而已)。
真的要問,在台灣,人心還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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