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火曜日

簡述所有權 (一)

在這裡要談的是在副刊的鄭成功那一欄,所看到的某些概念、和網友的說法,由於其中有關所有權的說法,和該欄有些離題,而這個所有權特別是「私的所有權」概 念,卻是近代經濟學上資本主義很重要的核心概念。缺乏私的所有權概念近代資本主義就無法成立、或存在,不只是如此、所有權的概念如果沒有確立,可能連現代 憲法都將裂解。而且這個所有權概念,就是台灣和中國、在民主制度和文化的最主要的分歧處,可能台灣和中國已經不單只是政治上的分據兩岸的距離而已,對所有 權的認知和認識,可能就是核心精神上最大的鴻溝。

由於fansue已因某種原因不在論壇,但他所提到的「持有」和「所有」的說法,似乎並不完整,所以有必要針對這個部份做些補充。事實上「持有」是一種事 實判斷、或稱為狀態,而「所有」則是類似一種概念、或價值判斷,當然在某些場合也可以是一種事實判斷或狀態。但是「私的所有權」就是一種價值判斷或概念, 所有(possession)和持有或佔有(occupation)並不相同,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你有一百塊在你口袋、這一百塊就是你所有也持有,你把它 拿去存入銀行走出來,那一百塊變成銀行持有、但仍是你的所有。再舉個例子、你去租房子用一部手提電腦作為擔保抵押,按月付房租、在房租持續支付的狀況下, 即使電腦由房東持有、但你仍是所有者。

日本川島法學(川島武宜)在談到近代資本主義的根本理論時,提到「近代資本主義的根本可以歸結為私的所有的概念,而私有財產制度就是這個概念的核 心,私有財產制度是萬古不變的、只要有人類存在就是一種永遠的制度。私有財產制度在有人類的地方就存在,它是人類普遍的自然法…(川島武宜「日本人的法 的意識」岩波書局196761)。而近代資本主義裏的「私的所有權」有絕對性和抽象性的兩個特徵,所謂的第一個特徵、「絕對性」就是意味著,「所有者對所有物可行使任何行為」,也就是他使用所有物、或不使用,或用這所有物去營利、或對所有物破壞、處分(讓渡、出借、做擔保)都可以,這在法律上都必須被 視為正當、也受法律或裁判上的保護,簡單的說要煮、要烤都是所有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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