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5日日曜日

自由是甚麼?

自由不一定是甚麼都可以做!至少我知道有一樣可能不能做,也就是不能定義!一做了定義可能就產生定義性的限制,因為全部和任何事,根本無法完整定義,就像無限大是根本無法舉證的概念。自由不做正面表列的同時、也不做負面表列,因為真正的自由的第一表徵,可能就是不做限制或不限制、也就是無限制。就像現代對火山的定義主旨是:1.取消死火山Extinct volcano定義,2.不定義休火山Dormant volcano,沒有人知道或能證明,某個死火山不會再運動,在日本就有「木曾御嶽山」,昭和時代被定義為死火山,甚至1979年爆發時,新聞還標題為「死火山大爆發」。

2006年1月14日土曜日

就論自由!(九)

無線電視三台在國民黨時代,確實是令人詬病,也確實壟斷或束縛或限制了台灣的言論自由。但他只是工具的存在,束縛的本身或來源並不在電視台,而是在制度、和制定這種制度的主權者,也就是他並不是「利維桑」本身,它可能只是放祭品的供桌而已。所以在要成立有線電視之前,我曾經和某位立委在東京吃飯閒談時,向他表達這個實質面相的看法,反對開放有線電視。也就是其實開放有線電視的自由,和開放言論自由,基本上是兩個個別不同的價值思考,開放的是經營、是經濟市場 的自由。

2006年1月13日金曜日

Good and Right -知識份子的便宜性格

「Good」一般的翻譯就是好或是善,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事實上完全依個人主觀意識判定而無法定義的情緒主義。「Right」可翻譯成對或正,是依事實證據作為檢驗的實證主義。這兩者基本上是很不同的兩種概念,但卻在日常生活上常被混同。例如我們可能會說:「現在外面正下著雨」或「今天有80%會下雨」,這都可以用事實給予驗證的判斷。

但如果我們說:「外面下著雨你應該拿雨傘」、「粉紅色的薔薇很漂亮」,卻是一種價值判斷。這是在英國的「劍橋社團」 (CambridgeCircle)和羅素交好的喬治.艾德華.莫爾(George Edward Moore)在(1903)所著的倫理學原理(Principia Ethica),中所談到的概念。可是至今仍然無法分清楚的豈止一般人,我看連學院派的媒體名嘴,也堂堂敢在大學開門授課的副教授,不知有沒有讀過、但理解顯然是很有問題!

就論自由!(八)

自由的方向-利維桑在哪裡?

台灣政府如果也碰到,台灣人被恐怖份子綁架時,台灣人會希望政府輕易地妥協於恐怖份子的威脅嗎?或是我們將如何要求政府的處理態度?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今日台商從某個層面看,不就是有如引頸就擒嗎?但〝妥協〞真的就能救得了〝人質的自由〞嗎?或者說〝人質的自由〞該不該不計代價地,由整個社會承接呢?我想在台灣多得是對自由的理解一知半解,社會上對於自由的認知,也好像祇是趨向選用名牌式的普遍印象,而這不只是存在於一般的普羅大眾而已,其實也存在知識份子階層。

2006年1月12日木曜日

就論自由!(七)

近代國家建立於自由的個人的理性合意上,保障個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成為他的責任,雖然因而踏上了〝國家與個人〞、〝自由對上了權力〞的〝dilemma〞,但個人也因此而得到保護。也就是其實近代的自由,是一種〝制約性自由〞的意義,這恐怕也是二十世紀後半以來,政治思想上的主流。回頭看台大生事件,如果是換成恐怖份子的綁架事件,那我們、或者那群人,又將是用何種價值和態度?看待這種事情,或者換個角度,我們應該用何種標準?要求政府用何種態度去處理?

2006年1月11日水曜日

就論自由!(六)

自由與妥協-〝自由〞的人質.人質的自由 自由是人類重要的課題,這在今日的台灣可能也不會有人反對,但其實反觀台灣今日社會,其實對自由是很少人認真去關心的。儘管近代國家乃是依人民的〝理性的合意〞構築而成,自由選擇的成立是依自由的主體---個人,而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和自由的是近代國家。但這些理論概念被西歐思想家們,提出、熱切的討論已經是18世紀的事了。

2006年1月10日火曜日

就論自由!(五)

自然狀態中個人為了生存,不得不敵視其他個人,而自然權完完全全是以個人的力量為依歸,所以如果完全行使了自然權,就可能成為萬人對萬人的鬥爭狀態。人類的理性而發覺了自然法,所以有捨棄自然權,而服從另立的一個權威的必要。基於這個真實自由的脆弱本質,所以必須透過其他力量的保障,而這就是社會契約的起 源。 個人的共同體,基於保障自由、或是維護自由的實際可行,而相互約定而有了社會契約的成形產生。

凡人觀點

我喜歡樂觀但也不排斥悲觀我討厭的是武斷 , 更看不起那些沒理由的武斷言論 , 沈伯洋的聲勢現在應該很好 , 可是未必就等於勝利 。 我可能是一個好辯者 , 對於絕對主義天生就有一種反骨 , 我不是忌妒小笠原論年齡我應該退休 , 也就是榮華富貴對我來說 , 都只是過眼雲煙勝負沒有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