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說我是支持死刑,但是我首先卻先反對廢死!因為所謂主張支持廢死的人或團體,我沒有看到或聽過一個像樣,能說得通的道理。死刑不能中止殺戮、死刑也不能救回被殺死的生命,這只是一個似是而非的概念說詞,其實也是一種虛脫的喃喃自囈,因為死刑的根本用意,並不是要中止殺戮或救回生命,死刑的基本用意,是在追求一個趨近公平的比例原則,真正的公平,其實可能是不存在,或很難實現的只能採取趨近的方式選擇,自然社會中赤裸的力對價,可能才是一種原始的自然公平,殺人者死、一命抵一命,聽起來似乎野蠻,但其實它只是一種原始公平。
但是除開原始公平,有誰能評斷出真正公平?現在能聽到的究竟有多少,其實只是一種自我感覺公平、或者一種類似宗教的靈性公平,卻以為那是理性公平。廢除死刑的死刑犯,他真的能在拘禁之中懺悔?而他的未知的懺悔,卻是要以其他眾人的稅金來完成。可是受害者的周遭親人,可能活在無端的痛苦深淵,用自己的歲月、用盡任何可能來使之淡化(或許終身都不可能)。可是我們的稅金和那對加害人的人道慈愛,卻少之又少花到受害人或其家屬身上!耶~甚至往往連關心都闕如。郭台銘我甚不欣賞,但是他說等那些主張廢死的人親受其害,而尚能主張廢死那他可給他們跪拜口頭,很遺憾地就這一點上我也和郭台銘同樣認為。
人確實也非廢死聯盟殺的,可是為什麼會有人把怨氣發在廢死聯盟身上?其實更精確地說,應該是發在廢死這個主張,或者說是對廢死主張的觀念衝突。其實由於對司法的缺乏信心,再加上有人主張廢死,可能許多憤怒不安,根本是找不到出口或獲得紓解,有的主張廢死的說詞是,不該給法官過大的權限剝奪人的生命權,但是卻容許加害人終結了他人的生命,或者有甚麼法,可以禁制得了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於先?這種超完美的法律,能夠被發明訂定出來嗎?劉邦的約法三章,不是法有多完美,而是在以身試法的罰則刑重,它的第一條,就是殺人者要處死。
或者也有廢死者擔心,死刑有可能被當權者惡用,當權者如果要惡用法整肅異議者,不用死刑也能凌遲政敵,遠的不說,陳水扁並沒有被判死刑,卻比判死刑更淒慘。北海道有一所監獄,叫「網走監獄」就蓋在北大荒的鄂霍次克海邊,而據說是伊藤博文建議明治新政府,建一所關重刑犯用的,但多數卻用來整肅異議分子或親幕府政敵。蓋在北緯四十幾度的地區,每年冬天酷寒惡劣的氣候,犯人病死凍死機率相對高,剛好也可達到死刑的效果,法的惡用是法官訓練、政治人物操守的問題,死不死刑差異根本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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